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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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6-09-25 17:07  

2015年6月11日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院各项任务,推进现代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进程。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与重要制度;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凡需教代会及其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院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院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六条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重视并积极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院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第七条教代会所需经费纳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以各处级单位、直属科室为选区,由教职工直接

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比例20%至30%。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所属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少数民族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有关选举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离职、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院,即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院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是: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和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学院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和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教代会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院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全体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学院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少数民族、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产生。主席团成员一般由9至13人组成,主席团正、副团长一般由院党政负责人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十九条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确定大会议题、议程; 

(二)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三)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相关工作小组。全体代表会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委员一般为7-13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行委员会委员预备候选人,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在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少数民族、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院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在院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 

(五)解释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人员出席,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过少的单位,可联合组团),各代表团推选出团长和副团长各1名。选举产生正副团长,正副团长一般应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会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院工会与学院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经执行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提出教代会主席团建议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四)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六)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协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七)完成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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