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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条例
2016-09-25 16:06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环境建设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院办学精神和办学理念的重要体现,是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为加强校园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加强对校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本着科学合理、服务规范、优质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校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将校园管理工作纳入学院整体规划中去,统筹规划,逐步实施,结合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充实内涵,引导师生员工提高自身文明素养,逐步构建高品位、有特色的和谐校园。 

第二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四条对校园道路、广场、建筑物周边的硬化带环境卫生实行目标化管理,分区负责,责任到人,做到每周彻底清扫一次,每天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污迹,及时清理,确保干净、整洁,做到“五无一通”,即无纸屑果皮、无杂草枯叶、无沙砾积土、无积水污泥、无乱涂乱画、排水沟或排水管畅通。 

第五条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及其他教学附属用房的廊道、卫生间、公用休息厅保洁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室内部分的保洁工作,按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自己负责。做到“六净一齐”,即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卫生洁具、灯具牌匾洁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条根据商务楼各经营户的经营项目和经营面积以及家属楼住户居住面积,制定卫生管理收费标准,按年度收取卫生管理费,作为家属区、商务区保洁工作经费。 

第七条校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队伍积极开展校园保洁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明确责任范围,制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积极倡导师生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环保意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积极开展“卫生清扫日”和“讲卫生、树新风活动月”等活动,推进学院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严禁在校园公共区域(包括楼道、楼梯间、防火通道、楼房周边散水)堆放杂物。 

第十条、严禁在校园公共区域随意排放垃圾,各部门、各住户、各经营点均须将垃圾、泔水排放在指定场所;实验室、医务所须将含放射性物质及传染病菌等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清运,严禁随意焚烧,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合理规划垃圾处理场所,将露天垃圾场改造成封闭式垃圾转运站,在各小区设置垃圾回收箱,各垃圾站(包括垃圾箱、楼房的垃圾通道)的垃圾要及时清运,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垃圾点、箱、厕所等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定期消毒。 

第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墙壁、电杆、树干等处乱涂乱写,禁止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根据实际需要,在校园各功能区合理设置宣传栏和广告栏,并指派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校园公共区内搭建临时设施,摆放临时摊点。严禁在教学区、家属区空地开荒种地,如有随意搭建临时设施或开荒种地者,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恢复原貌,否则,校园管理部门将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校园内严禁车辆随意停放,机动车、自行车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要求做到停放整齐,排列有序。 

第十五条各经营户必须具备从业资质,证件齐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校园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加大对商业街的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商务区各经营户必须按规定尺寸统一制作广告牌匾,确保悬挂整齐、安装牢固。 

第十七条各居住户、经营户门前环境实行三包(包绿化维护、包环境卫生、包车辆停放秩序),绿化卫生服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居住户、各经营户要自觉遵守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各种有损校园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校园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分别制定各功能区绿化美化方案并加以实施,力争做到布局合理、内涵丰富、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做好校园已有树木、草坪、花卉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护理,及时修剪。做到防风林、绿化树无枯死枝杈,旁枝修剪适度,周边空地杂草及时清理修剪;草坪、树墙修剪平整,各类造型简洁得体,绿化垃圾清运及时;绿化带与硬化带界限分明,周边整齐、无杂草。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生活垃圾、脏水倒入花池、树池和草坪中;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挖坑取土、私自布设管路线路等;严禁攀折花木、剥树皮、采摘果实、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严禁行人、车辆践踏花坛花带及草坪。 

第二十二条对绿化带卫生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卫生标准、经费额度、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四章水电暖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电服务部负责全院水电暖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加强管理,及时检修,确保水电暖畅通和用水、用电、用暖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学院各功能区水电暖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认真落实《水电服务部维修检查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对校园公共区路灯、庭院灯、广告栏照明灯、LED指示灯等亮化美化设施,要做到定期维护,根据天气变化、节假日安排及时调整开关时间,节电节能。 

第二十七条家属区住户、商业区经营户须按时缴纳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水电服务部将依法停水、停电,再次恢复供水供电费用由用户、经营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家属区、商务区水电暖设备维护,室外及地下管网维护费用由学院承担,室内设施设备维修由住户、经营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各用户不得私自改接电源,更改供电线路,不得私改供水、供暖管路,如确需更改,需报请后勤管理处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校园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校园内电话线、网线、电视信号线等原则上要求入地下管网,如确需空中布线,各建设单位需将规划线路图和实施方案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乱拉、乱搭各种管线。 

第三十一条加强校园道路指示牌、标志牌、雕塑、园林小品、石桌石凳、健身器材的维护,定期刷新、维修,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第三十二条对校园建筑物定期检查维护,防止建筑装饰物、墙皮、大理石挂面的脱落,消除安全隐患,对门窗、玻璃及时维修维护,确保使用功能。 

第六章校园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在校园内进行建筑施工、维修、拆除等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呈报施工方案,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在指定范围施工。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人员在校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听从校内工作人员管理,随身佩带校内上岗工作证牌;施工临时住宿场所不许留宿他人;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严禁酗酒、赌博;与教职工、同学和睦相处,避免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要封闭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施工车辆必须在学院指定的施工运输道路上行驶,严禁随意在校园人流密集的教学区、商业区通行,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各施工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校园施工安全责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工地安全保卫、防火、交通等具体事项,及时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民事纠纷、意外事故等,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涉及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的治安、刑事等案件。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护好绿地、花草树木、地下管网设施,尽可能减少毁坏面积和损坏程度,如有损坏,及时恢复。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杂物,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干净,达到施工前的卫生标准。 

第七章校园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主干道路、校门口、其它路口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标线要做到合理、准确、清晰、醒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应及时修复、更换。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各类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备案。校内车辆(含教职工自备车)凭保卫科核发的《学院车辆出入证》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规定,做到文明行车。 

第四十二条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校园内非机动车,要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注意时速,要在指定的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部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管理、维护防火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组织防火安全责任(保证)书各项内容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保卫科负责对全院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按技术要求组织维护保养、报废处理,按有关规定建立管理档案等。除按建筑消防规范设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外,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备、维护由保卫科按有关规定要求,统一报院长批准后办理。 

第四十五条严禁任何部门(系)、个人毁损、破坏和擅自拆卸、挪用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各部门、各单位责任区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的,由其负责修复赔偿,影响消防灭火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四十七条加强防火水源管理。保持防火水池、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将防火专用水源挪作它用。 

第四十八条加强对气源特别是易燃、有毒气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第四十九条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处堆放障碍物,严禁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保障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排烟送风、自动喷淋、火灾事故广播、火险报警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大型活动及场所安全管理要求。凡举办文艺晚会、舞会、集会和各种文化比赛等院、系级大型活动,必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责任制。并根据举办活动的地点、场所、人数、环境、气候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要严防发生各类政治案件、事件,严防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和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大型活动及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保卫科牵头和责任单位对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防范任务、责任、要求。严防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二条举办大型活动审批手续。 

举办大型活动的系(部)责任人必须在举办活动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举办时间、地点、场所、人数、内容、保卫措施、负责人等),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分别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向学生处、保卫科备案后方可举办。 

综合治理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系)要在教职工、学生中经常开展遵纪守法和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各处室(系)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责、权、利相结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保管员、值班员要按时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认真负责。 

第五十六条学校各系、图书馆要设立3—5人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党支部(总支)书记担任。每个班级都要设安全保卫委员。学校的保卫部门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系(图书馆)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教职工、学生,在我校培训学习、参加各种专业会议的人员、基建施工人员、临时工进入我校凭工作证、学生证或凭保卫部门签发的临时出入证。 

第五十八条拉运公用家具、设备出校者,须分别由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部门或所在部门开具携带出门证;拉运基建材料出门,由基建管理部门开具证明。门卫人员有权查问出入校园的所有人员,对偷拿公私财物出门的,有权扣留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校园,如因教学需要购置有毒性、易燃易爆、挥发性化学药品,必须由学校采购、使用部门派人押送并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十条教职工和学生凡违反门卫制度,不听执勤人员劝阻、强行带外人入校,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值勤人员,妨碍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院后勤管理处和保卫科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学院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学院考核各部门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学院将给予相应处理并处以适当罚款,对不服从管理,严重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者,学院及时报请当地执法部门处理,加大处罚力度。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保卫科。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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