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会小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为了做好2016年度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缴会费对象
在职在岗职工(包括聘用、见习且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参加本单位工会活动的职工)。
二、会费交纳标准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0.5%交纳会费(2016年以1月份工资单相关数额计算),年会费按照12个月计。
三、工作具体要求
(1)工会会费缴纳按照本人所在编制的工会小组集中收缴,(具体名单及收缴标准见附件),收齐后上交工会办公室(吕超老师处)。会费上缴截止日期:2016年10月28日。
(2)根据有关规定,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工会会员享受会员待遇的基础,请各位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附件:2016年工会会员会费交纳表